全民公众讯(张丹)一对花甲老人的独子去世后,儿媳带着孙子回娘家居住,且以影响孩子生活、学习为由,拒绝二老探视孙子。无奈之下,两位老人把儿媳告上法庭,捍卫探望权。日前,叶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两位老人对孙子享有探望权,责令被告予以协助。
刘某与闫某是一对老夫妻,二人的独子于2012年1月18日因交通事故去世,抛下了年轻的妻子韩某和年幼的儿子乐乐。刘某夫妇和儿媳、孙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而后韩某便带着乐乐回娘家居住。刘某夫妇称,韩某不让二人看孙子。二人已经失去了儿子,孙子是唯一的亲人和精神寄托。为了能见到孙子,二人通过多方联系,找到韩某协商,均遭到拒绝。后双方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韩某允许二人每月探望孙子7天,该协议履行了一年半后,韩某因一些琐事又拒绝二人探望。为此,刘某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韩某准予二人每月探视孙子乐乐7天,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三个星期的星期一9时至星期日18时。诉讼中,被告韩某表示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请,二原告探视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而且探视时间过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在独子去世后,要求探视其孙子,符合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也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对于原告要求探视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探视的时间,虽然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协议,但考虑到孩子上学、生活等问题,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法院确认二原告可每月探视乐乐两次,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被告应当对原告探视孙子乐乐予以协助。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二原告可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9时至17时探视乐乐,被告协助二原告行使该探望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涉案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本案承办法官介绍,我国探望权制度系2001年4月28日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在新修订的《婚姻法》中正式确立,明确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中并未涉及祖孙之间的探视问题。而根据《婚姻法》第28条,祖辈与孙辈之间具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在特定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即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并且,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抚养,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的情形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同时,我国《继承法》也规定,祖辈有继承孙辈遗产的权利,孙辈也有继承祖辈遗产的权利。既然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有抚养、赡养、相互继承的权利与义务,那么,在特定情形下,应当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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