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姜泓宇 刘磊)于某在购买保险后受伤断手,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其受伤后断手不翼而飞,可能是受到他人伤害所致,并且于某同时投保多份保险有骗保嫌疑为由拒绝理赔。近日,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靖宇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依法赔付于某各项保险金共计502400元。
2015年10月20日,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投保的主险为:随行两全保险,附加长险为住院日额与随行意外两项保险。然而一个月未到,于某在北京加工木料期间被电锯将左手锯断,经鉴定,其伤残程度为6级。事故发生后,于某及时通知了平安人寿公司并向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申请了保险理赔,并多次找平安人寿公司协商理赔事宜,但平安人寿公司一直未理赔,于某在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靖宇县法院审理后认定,于某与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于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住院治疗并构成残疾,属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主张的于某是受到他人伤害的理由因为没有证据不予认定,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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