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秦剑锋)2016年1月10日,方某应聘到新疆某建筑公司当文员,公司口头告知他有六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方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6年5月15日,公司通知方某,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在这种情况下,方某应该如何维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例中,公司截至到2016年5月15日用工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仍然没有给方某签订书面在劳动合同,因此,该建筑公司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从2016年2月10日到2016年5月15日,方某可以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方某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该期限应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方某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方某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方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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