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耿芳萍)近日,喀什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官耐心劝解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阿某的妻子买某因怀孕41周,于2014年4月11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产科病房。买某住院时已超过预产期,母子均有生命危险,但其入住医院超过18个小时,医院未安排手术。2014年4月12日,买某及未出世的胎儿均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死亡。201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与产妇及胎儿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阿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县人民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8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某县人民医院应当对其因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买某及未出世的胎儿在住院期间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实际,酌定某县人民医院在此次医疗事故中按70%的赔偿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县人民医院赔偿阿某25万余元。
判决后,阿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仍然要求某县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5万余元。
中院审理后,主审法官多次给当事人打电话,耐心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人身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最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县人民医院在约定期限内给付阿某240000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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