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刘春光)2015年10月,巴楚县友谊小区某业主因装修需要,让其朋友打电话与孙某联系,孙某看完业主房屋后,同意为其房屋进行装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装修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由孙某找人装修,在装修事宜结束后双方进行结算。
为完成装修工作,孙某联系到改水改电的装修师傅王某,双方对改水电事宜进行了约定。改水电的材料由王某先行购买,之后由孙某支付给王某。王某完工后,孙某到房屋内对其施工事宜进行了检查,检查合格后,双方经核算,材料款和工钱共2100元,该款孙某至今未支付给王某。
接着孙某给案件的受害人李某打电话,问是否愿意干贴瓷砖的活,受害人李某同意后,双方对贴瓷砖事宜进行了协商。受害人李某开始贴瓷砖,于2015年12月18日在贴瓷砖的过程中因电击死亡。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某的家属将孙某和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464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李某从事贴瓷砖工作已有三四年,经常从事装修工作,应被告孙某要求,同意为其承包的房屋贴瓷砖,且双方对工钱进行了口头约定,受害人李某在为被告孙某承揽的室内装修工作中按照被告孙某的指示进行贴瓷砖工作,其与被告孙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孙某作为雇主,对受害人李某电击死亡的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辩称其从来没有见过业主,改水电事宜是与被告孙某进行的商议,工钱也是孙某支付,且完工后由被告孙某检查后关闭总闸离开,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对受害人李某的死亡与其无关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孙某赔偿受害人家属149872元,被告王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上诉人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受害人李某从事贴瓷砖的装修工作,其应上诉人孙某的要求贴瓷砖,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上诉人孙某作为雇主应当对其装修的房屋尽到主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李某作为成年人其在雇佣期间从事贴瓷砖的过程中也应对其自身安全起到安全注意义务,因受害人李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在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李某的死亡是其故意行为导致的情况下,上诉人孙某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李某在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时的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上诉人孙某、受害人李某分别承担80%和2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受害人李某的亲属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整个案情,酌定支持被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0000元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孙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示: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需注意自身人身安全,若在装修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的情况,首先要固定好证据,根据具体情况应向雇主或业主主张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