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强制人身保护令 继续殴打自家闺女
玛纳斯法院依法拘留人身保护令案件被申请人
全民公众讯(许瑞堂 张伟宏)玛纳斯11岁女孩不堪家暴引发首例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目前又发生新的情况。玛纳斯法院依法对无视该院2016年11月15日作出强制人身保护令、继续殴打自家闺女的被申请人张某某,实施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2016年11月15日下午,玛纳斯县法院立案大厅接待了一位特殊的申请人张晓梅(化名),其小小的脸庞上挂满泪水,向立案庭工作人员诉说着自己的遭遇,请求获得法律的帮助。
原来张晓梅刚刚年满11周岁,自2013年父母离婚以来,其一直跟随父亲生活,但离婚后的父亲性情变化巨大,脾气爆躁,经常体罚、殴打自己。两年多来因为父亲的无端殴打,她多次报警寻求帮助,经过派出所多番教育、劝诫、训告之后,其父亲不但没有改观,反而将所有愤怒发泄在自己身上,每天头上、脸上、身上均带着伤去教室上课,老师、校长也多次向司法所、派出所反应情况,但收效甚微。
2016年11月,张晓梅的父亲得知其母亲到学校看过她以后,又对她实施了家庭暴力,她的爷爷、奶奶、叔叔为了保护她,也多次和其父亲发生肢体冲突,全家人每天生活在惶恐之中。她希望法律可以帮助她走出危险的境地。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收到该案后,在调查、掌握证据之后,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于2016年11月15日签发了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女儿张晓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对女儿张晓梅实施威胁、恐吓行为。
但事情并没有结束,2016年12月26日下午,小姑娘打电话给法院办案法官,哭诉着说其又遭受父亲殴打。承办法官放下手头工作,立即赶到小姑娘家中,在看到视频信息确认被申请人张某某存在无故殴打、谩骂的情节后遂询问被申请人,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定书所面临的后果,但被申请人态度恶劣,拒不认错。
鉴于这种情况,玛纳斯县法院于近日当即作出对张某某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拘留所里被申请人张某某态度转变,认为自己不应该殴打孩子,请求解除司法拘留。法院认为其此时认错,并未从内心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而是想借此逃避法律制裁,遂依法驳回了其解除拘留的请求。
法官寄语:申请人年仅11周岁,正是身体成长、心理塑造的关键时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给予更多的关爱及帮助,使其身心均能得到健康发展,监护人亦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如未成年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立即寻找保护途径,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