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许瑞堂 王诗淇)买主不支付现金,提出用“金币”(虚拟货币)支付货款,卖主欣然接受,可是这钱卖主能否顺利拿上?近日,玛纳斯县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因购货方用虚拟货币支付货款而无法兑现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春夏相交之际,被告徐某从原告宋某处购买5400元的美的牌进水器一台,双方口头约定在安装后第二天付款。原告宋某于当日配送货物并安装完毕,但被告徐某却未在第二天向宋某履行付款义务。经宋某多次催要,徐某提出以某直销行业中的“金币”来折抵货款,宋某欣然同意。说罢徐某便将其在某直销行业中持有的的虚拟货币转给宋某,由宋某直接做为投资人,盈利做为徐某偿还的货款。直到同年12月底,该投资并没有任何收益,宋某又找到徐某要求用现金偿付货款,徐某便向宋某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如在2016年12月金币不能拿上钱,我承担进水器款伍仟肆佰元整”。之后双方未能实现所谓的“金币”兑现来折抵货款,徐某亦未以现金的方式向宋某支付货款,遂引发该案诉讼。
该案开庭后,承办法官通过法庭调查查明事实,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此案较为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某于2017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宋某付清进水器货款5400元,如未按时付清货款则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0元利息。至此该案得以顺利解决。
该案承办法官提示: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实体货币已不能满足人们的资金流动需求,市场交易中的付款方式早已悄然发生变化,除了传统的现金支付,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Q币等各种方式用于支付价款。作为出卖人,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要谨慎,如要使用现金支付以外的方式付款,也应该签订书面的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如虚拟货币的支付出现无法兑现的情况,需继续承担支付义务。如此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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