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齐梦程)周某、于某、徐某合伙开办砖厂,后因砖厂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周某就向其同学唐某借款300000元用于砖厂的生产经营。借款期限届满后,唐某因急需用钱就找周某索要借款,周某称该借款为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应当由他一人承担偿还义务,应当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于是唐某又找于某和徐某两人索要借款,但是于某和徐某却称该借款用于砖厂经营,周某是砖厂实际经营者,由周某用砖厂的资金偿还,他们不承担还款责任。三人互相推诿,无奈,唐某不得已撕破脸皮,将昔日同学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周某、于某、徐某向唐某借款300000元用于砖厂的生产经营,该债务属于合伙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此本案中,唐某可以主张向周某、于某、徐某三人中的一人或是多人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也可以主张向三名合伙人主张要求他们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每名合伙人对于超过自己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比例的部分可以找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经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周某、于某、徐某三人对借款3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唐某与周某本事同学,唐某基于对同学周某的信任将金钱借给三人用于经营周转,友谊需要忠诚去播种,周某、于某、徐某言而无信不归还借款,失信于人,致使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此案发生,也说明诚信是维护友情的根基,不管是生活中,还是案件中,“诚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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