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众讯(王罗娟)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受害者的家属异常的悲愤,对肇事车辆扣留以维护权益,然而在经过交管部门处理结束后,受害者的家属却对肇事车辆的车辆迟迟不予返还,2017年8月12日,拜城县法院受理了这起财产所有权侵权纠纷案,最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车辆及车上物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2017年3月6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的丈夫冯某驾驶的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所幸没有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高某电话通知其家人火速赶往事故发生地,被告家人将原告李某的车辆予以扣押,并存放在被告的家里,当时车上装有价值12000元的水果,后经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车辆及货物,被告却拒不返还,由于原告全靠此车营运的收入来养家糊口,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被扣车辆及物品并赔偿这由于扣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经法庭审理查明:自2017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的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的车辆一直被扣在被告家中,2017年3月20日,县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经过原告多此催要,被告却对被扣车辆及车上货物拒不返还,由此造成原告无法进行营运业务,导致原告由于营运收入的停止损失近20000元。
法庭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的丈夫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家人对原告的车辆进行扣留,但被告在交警部门处理期间一直到处理完毕后仍对该车辆私自扣押且拒不返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查明的情况,结合本案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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