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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随手一抓出大事

发布时间:2020-10-26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在林区生活,随处可见各种动物、植物,但是要注意,有些动植物是不能砍伐、捕获的。

  2020年4月,忙完种地的筹备工作,张某驾车返回家中,就在途中,月明星稀,一阵阵蛙鸣引起张某注意,问了下肚子的意见,在哀鸣三声后,张某决定给自己的晚饭加个餐。

  就在忙于加餐之际,却被长白山自然保护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局,经鉴定,张某捕捉的林蛙为中国林蛙,系省级一级保护动物,为“三有”动物。

  经审理,判处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处罚金5000元。

  法律引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有”动物即为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张鑫)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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