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印发关于做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提名评选工作的通知
习近平: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 全面发展协商民主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一日速裁三案 守护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21-02-2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用时一小时审结了三起涉林案件:

  9时20分,马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宣判!

  9时40分,李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宣判!

  13时50分,范某非法狩猎一案宣判!

  适用速裁三连判,依法惩处犯罪,守护绿水青山,保护国家森林资源。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下旬,被告人马某为修建自家庭院木杖,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三道沟林场马滴达经营区内,使用油锯非法采伐水曲柳树一株,运回家修木杖使用。

  2017年9月,被告人李某以取暖为由,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河山林场国有林内,使用手锯非法采伐天然水曲柳树1株、杂木6株,造段扛回做烧柴使用。

  2018年9月上旬,被告人范某为食野猪肉,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杨泡委托林内,布设20个自制油丝绳猎套,猎到的野猪一头,运回家中,肢解后食用。

  三起刑事案件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三起案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了审理并做出了判决:被告人马某、李某均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范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三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起到了警示与震慑作用,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吉林省时重要批示,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在今后的工作中,林区法院应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打击力度,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为建设人辖区与自然和谐相处、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美好画卷,提供更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朴晶敏)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