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为人先、利剑出鞘 探索执法新路径
——金堂县建筑垃圾倾倒诉讼案公开审理
法制讯(张涛 王双 喻刘颖)近日,彭州市人民法院对“金堂8.22倾倒建筑垃圾诉讼案”,组织巡回法庭在案发地金堂县淮口镇开庭公开审理。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城市管理执法典型案例》编写组、成都市城管委相关处室、淮口镇两代表一委员及社区群众代表、金堂县水务农业市场文旅局、金堂县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金堂县司法局法律专家到庭旁听。
该案发生在2021年8月22日凌晨,由归属于12家公司的18辆渣土车组成的车队,正在向一封闭在建临时固废物资消纳场着手倾倒含有化学成分的建筑垃圾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其中,排在该车队末尾的车辆(即涉案车辆)即将实施倾倒行为,因此该车所属公司对其“未实际倾倒成功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倾倒行为,能否给予行政处罚”有异议,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被告金堂县综合执法局认为:1.在主观上,当事人在清楚其所载物品系建筑垃圾的情况下,在异常时间段(凌晨2点)、违反相关规定跨区域运输并通过非法手段(入口有“禁止入内”公示牌)进入封闭场所的案发地等证据,证明其在主观上具有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的目的及故意;2.在客观上,当事人所属违法团体车队已完成踩点、装载运输、通过非法手段进入案发地等环节,且该违法团体车队除涉案车辆外已完成违法倾倒行为,涉案车辆因执法人员现场挡获而致其被迫未完成违法倾倒,已给当地生态环境安全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着手实施阶段;3.生态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系生态坏境污染违法行为之一,社会危害大、隐蔽性强、作案时间不定,该案系一起有组织、有计划的团体违法行为,如果不严格依法查处的话,就不足以抑制当前乱倾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猖獗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虽未造成实害结果,但金堂局认为在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重要领域,应坚持将惩戒手段适度前移的执法理念,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得到了庭旁听的社会各界代表的赞同。
2022年6月23日,法院作出判决:金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金综执罚字[2021]第P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亦无不当。疆蓝物流公司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成都疆蓝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堂县综合执法局针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建筑垃圾违法倾倒行为,利剑出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在该案的办理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以行政法为基础,结合刑事法律、证据法律及诉讼法律理论,打破惯性思维,用好活证据、引入第三方审核、审慎柔性执法、创新执法认违认罚制度、开出首份释法说理决定书,敢为人先积极探索执法新路径,有效破解违法倾倒建筑垃圾隐蔽性强、取证难等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同时,通过公开审理的方式,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对市民群众起到有效的教育引导作用,取得的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该案的办理得到成都市城管委和执法总队领导的充分肯定,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向往和期盼,践行了习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位一体的有机统一。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