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镜丨靠医敛财2000万 医院院长贪欲成疾不自医
【案卷】
刘晓平,男,汉族,1963年9月生,四川资中人,1981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资中县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资中县中医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2021年10月,刘晓平接受资中县纪委纪律审查。
2022年5月,刘晓平接受资中县监委监察调查。
2022年11月,刘晓平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23年3月,刘晓平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退缴违纪违法所得2012.09万元。
【案探】
“我悔恨,我的错误行为,辜负了党组织对我的希望和信任。我悔恨,我的错误行为,给资中卫生系统和医院带来了负面影响。我悔恨,我的错误行为,给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刘晓平在忏悔书中连用三次“我悔恨”,来表达自己追悔莫及的心情。
刘晓平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父亲是一家本地医院的会计。小时候的刘晓平时常从父亲口中听到医生救死扶伤的故事,耳濡目染下,长大后成为一名治病救人的医生便成了刘晓平的梦想。
资中县中医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刘晓平接受审查调查。
1981年,刘晓平以优异成绩毕业于内江卫生学校,并分配到了资中县龙江中心卫生院工作,从此开启了40余年的从医生涯。工作中的刘晓平是行业内公认的能人,他曾用短短几年时间把一家普通的乡镇卫生院发展成为全县首个达到国家“一级甲等”医院标准的中心卫生院,也曾将濒临倒闭的县级医院发展成为国家“二级乙等”标准医院。2007年1月,刘晓平被调到资中最大的一家县级医院——资中县人民医院任院长一职。然而,职位在提升,他的思想境界却停滞不前,甚至开始“蜕变”。
“我把卫生院、中医医院都搞好了,两个医院彻底改变了面貌和现状,在卫生系统也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组织也相信我的能力和水平,我有能力干好工作,也应该有能力让自己家人过上更好、更幸福的生活......”正是这种心态的变化让刘晓平思想有了“第一道裂痕”。
2007年5月,刚担任资中县人民医院院长一职不久的刘晓平,在一次饭局上认识了医药和医疗耗材供应商张某某。为了能够为县人民医院提供药品,张某某便找到刘晓平寻求帮助和支持。刘晓平想着不过就是“打个招呼”的事儿,做一次“顺水人情”也无妨,便欣然答应了。
在他的“招呼”下,张某某的公司顺利成为该医院某些药品的供应商。2008年春节前夕,张某某来到刘晓平办公室,送上1万元“感谢费”。第一笔“感谢费”让刘晓平内心非常紧张,一直拒绝,但老板一句“多亏了你,这是你该得的”,让他觉得自己这些年对工作的付出换来一点额外回报也是理所应当的,刘晓平便拿着钱带回了家。
思想的防线一旦松动,私心杂念便会占据上风。在贪欲的驱使下,刘晓平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变现,在随后12年间,老板张某某均以同样的理由32次向刘晓平送上“感谢费”,共计338万元。
此时的刘晓平已沉迷于权力变现带来的“满足感”里,根本无心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无论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还是支部学习,他都只是应付了事,从来没有入脑入心,心得体会也是甩手给工作人员代写,参加警示教育也只是抱着看客心态。
为了实现手中权力的利益最大化,刘晓平不仅在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上收取“感谢费”,甚至工程建设领域也成了他敛财的“膏腴之地”。
2009年,资中县人民医院修建新的住院楼之初,工程老板彭某便以“入股”共同承建的名义,承诺工程完成后将分一定利润给刘晓平,只需工程进度款如期拨付即可。当时的刘晓平嘴上说着“进度款如期拨付是我们应该做的,什么‘入股’这些就别提了,把工程做好就行”,可心里却觉得理所应当。
工程顺利进行,工程进度款也如期拨付。2009年7月的一天,老板彭某的妻子提着60万元现金找到刘晓平,以“入股分红”的名义送到他面前。面对一次性几十万现金摆在自己面前,刘晓平既紧张又兴奋,这些钱来得太快,太容易了,但一想到这都是事先讲好了的,自己不过是按“规矩”办事,便心安理得地收下了。在随后5年间,每次工程进度款一拨付,刘晓平均会收到一笔“分红”,共计280万元。
随着时间的推移,资中“医疗圈”的商人老板们与刘晓平都形成了一种“默契”,只要工程款、采购款等一拨付,老板们便会以“感谢”“入股”等名义赠送钱物给刘晓平。从一条烟几瓶酒到一两万元现金再到几十万元现金,无论金额大小、财物多少,刘晓平都照单全收。
经查,2008年至2021年间,刘晓平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采购、工程建设等方面大肆敛财,为他人在药款、医疗设备款、医疗器械款和工程款等资金拨付上提供便利,收受他人送予的现金共计1758.7万元,累计收受违纪违法金额达2012.09万元。
从乡镇卫生院到县城最大医院,从基层医生到县级医院院长,刘晓平在医疗系统一干就是40余年,最终因为贪欲丧失医德,俨然从一名治病救人的“医者”变成了一个贪欲成疾的“病人”,他的内心也如他的杂物间一样,装满了各种见不得光的“交易”。
【案析】
刘晓平作为医疗卫生行业的资深专家、一院之长,本应带头廉洁行医,忠于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然而他却无视党纪国法,把自己当作“特殊人”,凌驾于制度规定之上,多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为他人在医疗器械及药品销售、款项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刘晓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刘晓平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二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第三十四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作者:米明孚 王晓醇 钟潇兰
中国公众信息网摘编:亓荃鹏 |